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管理 > 新规出台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5-11-23 16:35:21 打印 字号: | |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办法(试行)

          余中发[2001]9号 2001年4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类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公正司法,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标准规范》、《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分标准》和《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是对已审结的各类案件进行检查、评定,实行严格的内容监督机制。

  第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由审判监督庭(以下简称审监庭)进行,每年评查的案件截止时间为当年11月底(移送评查时间),12月份移送评查的案件转入下一年第一季度评查。

  第二章 案件质查评查程序

  第四条 各审判庭和执行庭已审结和执结案件,应在法律文书送达(委托宣判的案件以审判庭收到送达回证之日起计算)或执结后十日内装订整理案卷,移送审监庭评查。

  第五条 审监庭在案件评查中发现案件材料欠缺或法律文书有误的,应交审判庭及时纠正。

  第六条 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需要进行再审的,由审监督庭提出书面意见报院长或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立案再审。

  第七条 评查中发现办案人员有违反“两个办法”情形的,应将情况书面移交院监察室审查处理。

  第八条 审监庭对各类案件的评查完毕后,应及时将案件移送院档案室归档。

第三章 案件评查的内容

  第九条 案件评查的类型分为审判类和执行类,案件质量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十条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案件材料齐全,法律文书语言通顺,文字清晰、制作格式符合要求,卷宗装订规范、整洁,为合格案件。

  第十一条 案件判决合法公正,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基本合格条件:

  (1)实体处理正确,但程序不规范或调解结案手续不健全的;

  (2)案件虽未超过法定审限,但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结案又未报经分管院长批准的;

  (3)未按法定时间报请审批延长审理期限的;

  (4)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或文书结构不够完整,说服力不强的;

  (5)法律文书错别字有一处未校对或错别字校印章三处以上五处以下,或标点符号错误较多的;

  (6)案卷审理材料不齐全,卷宗装订不规范的;

  (7)案件审理未执行流程管理规定的;

  (8)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间立案、排期、送达的。

第十二条 下列按进为不合格案件:

(1)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判决认定证据与事实相矛盾的;

(2)案件定性及适用法律错误的(有争议的除外);

  (3)不属本院管辖的案件而进行审理的;

  (4)办案人员应当回避的案件而未回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调解结案的调解协议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或违法调解的;

  (6)应公开审理的案件而未公开审理,或证据未经庭审质证而予以认定的;

  (7)案件超审限未经批准的;

  (8)错列或漏列诉讼当事人的;

  (9)判决内容明显超过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的;

  (10)未能通知当事人出庭,又无公告通知,即作出撤诉或缺席判决的;

  (11)裁判结果与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不相一致的;

  (12)法律文书中错别字影响事实的认定和处理结果的,或者错别字五处以上的(含校对印章);

  (13)其他违反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十三条 执行案件评查的内容。

  (1)执行案件立案后,应当在三日内向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或调查笔录应当有两个以上执行人员的签字。

  (2)对案外人或被执行人异议的,应依法审查并予以书面答复,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依法予以纠正。

  (3)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要符合法律规定,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应符合法律程序。

  (4)执行中强制措施的适用符合法律规定,查封扣押财产必须造具清单,由执行人员和在场人签名或盖章,交被执行人一份;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必须要有院长签发的公告;罚款、拘传、拘留等措施的适用必须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5)执行款物的交接手续清楚,执行款物的领取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执行款物的交接凭证及其附件必须装卷。

  (6)执行案件的结案手续应完备,执行案件执结或终结后,应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结案通知书。中止或终结执行,必须有相关的事实材料,并经合议庭合议,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批。

  执行案件符合上述条件的为合格案件,如有违反视其轻重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案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案件办理者的奖惩,按照本院目标管理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经审监庭初评为不合格的案件,有关办案庭有异议的,应由分管审监庭的院领导与分管办案庭的院领导一同召集审监庭、该办案庭协调认识,统一思想;如仍有异议的,由审监庭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